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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和田中学体育器材管理制度

 作者:体育组   发布人:刘宁   发布时间:2008年04月27日
 
1、体育任课教师上课时所需体育器材,应提前通知体育器材保管员准备;领取时当面点清,课后及时归还。如遇丢失或损坏,要向体育保管员讲明原因,保管员登记,负责教师签字。
2、课外体育活动时,学生凭学生证借用器材,结束时及时归还,不许带回教室、校外。
3、体育器材的保管应采取分类管理——比赛器材、教学训练器材、一般性器材,器材上架存放,存放环境注意干燥通风,有防潮措施。室外固定器材要定期油漆,注意日常保养维护,经常检查易松动件和易损坏,如发现问题,要及时解决,防止意外事故发生。
4、外单位借用我校场地、器材,必须经学校领导批准,主管主任同意,由体育教研组长协同体育保管员办理有关手续,并登记品名、数量、原因和时间等。
5、每学期对新购体育器材要登记入册,出库体育器材要注有标记,上课和训练的体育器材要分类保管,学期末由体育保管员对所有体育器材进行清点、注销等工作。
6、学生无故损坏或丢失体育器材,要根据原价、损坏情况作出相应赔偿;任课体育教师上课或训练丢失器材,一般不作赔偿,但要书面登记,报主管主任批准方能注销。
7、正常使用而损坏的体育器材,要通知体育保管员注销;体育保管员因责任原因丢失体育器材,要写出书面检查,视情况予以赔偿。
8、体育器材要经常检查,及时维修和养护,妥善进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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