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闸北区义务教育、学前教育阶段入学工作实施意见(初中部分) |
作者:区教育局 发布人:刘宁 发布时间:2008年04月27日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上海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和《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2008年本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的实施意见》(沪教委基[2008]12号)的精神,为进一步规范初中、小学、幼儿园招生入学工作,结合本区的实际情况,现就做好2008年招生入学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初中招生
(一)本区执行小学对口中学的初中招生原则
在本区小学就读的五年级学生,根据相对就近、免试、对口原则安排升入相应公办中学预备班就读。各类学校不得举行或变相举行与入学挂钩的选拔考试或测试;不得以学生成绩排序划分“快慢班”组织教学。
(二)回民中学在全市范围以招收少数民族学生为主,并适量招收汉族学生。具体招生办法见回民中学招生简章。
(三)久隆模范中学以招收本区学生为主,适量招收本市外区学生,具体招生办法见久隆模范中学招生简章。
(四)经区教育局批准的体育、艺术传统项目学校可在规定的项目和名额内招生。学校在招生时,可对学生的体育、艺术特长项目进行专业技能的测试,择优录取,但学校不得进行文化知识测试。
(五)民办学校应向社会公布和上网公示学校的校舍条件、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和师资配备等办学条件,招生计划、范围和招生办法,及经物价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建立学校诚信制度,自觉接受社会的监督,依法履行向社会的承诺,规范学校的办学行为,提高学校办学质量和社会声誉。民办初中招生,可依据报名者提供的小学就读期间《上海市学生成长记录册》、综合素质评价及报名志愿的顺序,择优录取。招生学校不得进行与入学挂钩的选拔测试和面试或要求报名者提供学科竞赛成绩。
(六)凡在本区借读而户籍在外区(县)的小学五年级学生,在就读学校参加升级考试。考试后,原则上回户籍地由所在区(县)教育局统一安排就读;确有困难需在本区继续借读者,按规定办理继续借读的申请手续,经批准后与本区学生同等安排就读学校。
本区户籍在外区(县)、外省市借读的小学五年级学生,回本区就读者,由区教育局根据本区实际情况就近划片安排就读学校。
(七)外省市户籍在本区借读的小学五年级学生,原则上回户籍所在地就读初中。父母双方均长期在沪工作的五年级学生或符合条件的农民工同住子女可在就读小学办理继续借读申请,经批准后由教育局统筹安排就读学校,学生初中毕业后应回户籍所在地报考高中阶段学校。
(八)本区各初中(包括民办学校)一律按区教育局有关规定程序及招生计划实施招生,不得招收无档案材料的学生。各校班额数应控制在40人以内。要逐步推广初中小班化教育试点。
(九)工作程序和日程安排
1、4月15日前,向社会公布和上网公示2008年闸北区初中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信息。
2、5月15日前,区教育局通过小学向本区就读的五年级学生的父母或指定监护人,送达“对口免试进入初中”的告知。
3、6月30日,各小学将选择对口入学的学生名单报区教育局。
4、8月15日前,各中学发出录取通知。
(十)初中招生咨询、监督电话为56314309或56630990-2151;初中招生工作咨询接待地点为和田路195号215室闸北区教育局中教科。
闸北区教育局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