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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上海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实施“一费制”收费办法的意见

 作者:市政府   发布人:刘宁   发布时间:2008年04月27日
 
各区县教育局、物价局、财政局,浦东新区社会发展局:
  根据《教育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在全国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推行“一费制”收费办法的意见》(教财[2004]7号)的规定,为进一步规范本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收费行为,现对本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实施“一费制”收费办法提出如下意见:
一、“一费制”的实施范围
  从2004年秋季新学年开始,在本市各级政府部门举办的普通小学、普通初中(含义务教育阶段的特殊教育学校)实施“一费制”收费办法。“一费制”是指在严格核定杂费、课本和作业本费标准的基础上,开学时一次性统一向学生收取费用。
二、“一费制”的制定原则
  制定“一费制”的基本原则是,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经费来源必须坚持政府投入为主、学生缴纳杂费为补充,切实减轻学生家长的经济负担。
三、“一费制”的收费标准
  本市“一费制”收费标准仍维持2003学年水平不变。具体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见附表《上海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实施“一费制”收费标准》。今后如需提高杂费、课本和作业本费标准,需按照《价格法》和《教育收费听证办法》的有关规定召开听证会,充分听取社会有关方面的意见。“一费制”收费标准由市教委提出,市物价局和市财政局审查,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四、“一费制”的工作管理
  “一费制”收费办法管理原则为:总量控制、政府核定、事先公示、一次收取、规范使用。
  (一)义务教育阶段收取的杂费作为学校公用经费的补充。目前学校教学计划内开展的信息技术教育课程所发生的费用,在学校公用经费中开支,不再调整杂费收费标准。实行“一费制”收费办法后,各级教育、财政部门应按照公用经费基本标准和财政预算内生均公用经费的拨款标准,足额拨付,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挪用、平调、挤占。
  (二)对向学生统一收取的课本和作业本费要严格实行总量控制、规范使用。教育行政部门应根据教学大纲的要求和课程改革的需要严格掌握为学生配备课本的种类和数量,并会同物价、出版发行等部门进一步降低课本和作业本价格。原向学生收取的纸张费等全部改由学校负担。学校收取的杂费要按照规定及时上缴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学校按规定收取的课本和作业本费属代收费,由学校直接用于课本和作业本,不得计入学校收入,不纳入财政专户管理。
  (三)各收费单位应根据本市教育收费公示制度的要求,做好“一费制”收费办法中规定的收费标准等的公示工作,并主动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的监督,增强学校收费的透明度。政府各职能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加强收费监督检查,禁止乱收费行为。
  (四)各收费单位应使用市财政局统一印制的收费专用收据。
  (五)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学校应根据其家庭经济困难程度,减免“一费制”中的杂费,并资助其课本费和作业本费。具体减免办法仍按《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重新印发〈上海市中小学杂费分期付款和减免及实行助学金制度的办法〉的通知》(沪教委财[2002]81号)执行。在公办学校就读的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的收费与本市学生相同。
五、其他相关措施
  (一)实施“一费制”收费办法后,为实施素质教育,按照教学计划开展的教育、教学活动的费用和卫生保健费,暂按小学(1-5年级)每生每学期50元,初中(6-9年级)每生每学期80元控制,在公用经费中支出。要进一步加强对学生和家长自愿选择的住宿、住院医疗互助、校服、晚托班、伙食以及课外教育活动等项目的收费管理。其中:住宿费、搭伙费、蒸饭费、晚托班管理费等应当按照规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报批,并严格按照批准的标准执行。收费资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即收入全额上缴财政,支出由财政按照批准的预算核拨;住院医疗互助基金、校服费、课外活动费等须由学校向区县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备案,并按照备案收费标准收费,学期结束时学校向学生家长提供结算清单,多退少不补。同时,取消小学生报名费,中学生报名费、考试费、暑期班管理费、午餐管理费和毕业证书工本费。
  学校和个人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学生订阅报刊杂志、订购纯净水等,不得代为其他单位动员和组织订购、办理各类教辅材料和各类物品及商业保险等,不得为任何部门和单位开展商业宣传、推销或委托收费,不得做出其他引起社会不满的教育乱收费行为。
  (二)区县教育部门要加大对各项收费的检查力度,并建立责任追究制,对违规和超支使用杂费、课本和作业本费及自愿性代收费的单位和个人要严格按规定予以严肃查处,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我们将进一步完善相配套政策和措施,确保“一费制”收费办法顺利实施;并采取有效措施,严格控制和逐步减少代收费,切实减轻学生家长经济负担。
  (三)本市义务制教育阶段的公立转制学校应遵照执行以上除杂费以外的规定;本市义务教育阶段的民办学校应参照“一费制”收费办法,在合理核定学费、课本和作业本费标准的基础上,开学时一次性统一向学生收取费用。
  原有规定与本意见规定不符的,以本意见为准。
 
附件:上海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实施“一费制”收费标准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上海市物价局
上海市财政局
二○○四年八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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